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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盐城市纪委 盐城市监察局 盐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申因公出国(境)有关纪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3-10-29  浏览次数:    字体大小:【

盐纪发〔2013〕10号

 

各县(市、区)党委、政府、纪委,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城南新区党工委、纪工委,市委各部委办、市各委办局党组(党委)、纪检组(纪委),市各直属单位党委(党组)、纪委(纪检组),省属驻盐各单位党委(党组)、纪委(纪检组),市纪委各派驻(出)机构:
  为贯彻落实《中共盐城市委印发〈中共盐城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、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〉的通知》(盐发[2013]2号)有关要求,针对近期我市一些地区、部门及少数党员领导干部,在因公出国(境)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,根据中央和省、市因公出国(境)管理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特重申以下纪律规定:
  一、因公出国(境)必须严格控制,严格管理,严格监督,严禁巧立名目,以考察、学习、研讨、培训、奖励等名义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。不得将因公出国(境)作为福利待遇。
  二、党员干部因公出国(境),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,不准弄虚作假,不准异地办理护照,不准擅自改变身份,除经审批的特殊情况外,须办理因公出国(境)证件出访,严禁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出访。
  三、严格因私出国(境)管理。因私出国(境)仅限于个人自费旅游、探亲和处理其他私人事务,不得使用因公出国(境)证件。党员干部申请因私出国(境),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登记备案制度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报经组织、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,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
  四、因公出国(境)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和线路。严禁以任何名义绕道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,包括“申根国家”和互免签证国家。遇特殊情况要延长在境外时间的,要事先报告。
  五、因公出国(境)事由完成回国(境)7日内,须将因公出国(境)的有关证件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。公务护照交由市外办统一上缴省外办保管,公务普通护照、通行证由市外办保管。对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暂停其出国(境)执行公务,并对之后的出国(境)申请不予审批。
  六、因公出国(境)要严格按照规定报销有关费用。党政干部因公出国(境)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,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,不得向下属单位、企业和地方摊派、转嫁出国(境)费用,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(境)的费用。
  七、各因公出国(境)团组派出单位要按照谁派出、谁负责的原则,加强组团管理,严禁违规操作。对顶风违纪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发生公款出国(境)旅游行为的,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,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、团组单位负责人、审批部门和签批人、为公款团组或个人办理因私出国(境)手续人员以及报销违规费用人员的责任,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八、凡违反因公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的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中纪发〔2010〕27号)等规定,一律给予纪律处理,一律退赔出国(境)费用,一律予以通报。

 

2013年4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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